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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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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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091号

 

经办团队:董咏宜、张满兴、赵思涵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特有装潢、举证妨碍

 

所获认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产宣传周活动4起公开宣判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案件亮点:越秀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品装潢的知名度,被告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维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等方面因素,尤其考虑到各被告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生产、销售数据材料的情况下并未尽力举证等事实,一审判决被告粤某龙食品厂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商品装潢,销毁库存,并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被告粤某龙食品厂、唐某某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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