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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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标公司与柏拉公司“眼镜清洗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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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38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

 

经办团队:贾民俊、郝传鑫、肖宇扬

 

关键词:赔偿计算、零部件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专利侵权

 

所获认可: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案件亮点:计算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在可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时,将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专利产品销售价格,再乘以合理利润率,即可以得到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应在考虑销售收入,减去专利权人的销售成本及增值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合理确定。

无论选取产品整体还是专利所覆盖的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在正确考虑利润率及最小可销售单元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的情况下,最终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均属合理。如何选择,取决于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等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就市场因素而言,需要考虑整个产品的市场需求驱动力是来源于零部件还是产品整体。就技术因素而言,需要考虑产品零部件与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同一产品中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等。一般而言,由于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相对更难获取,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获得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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